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江油市李白纪念馆
第二条 法定地址:江油市太平镇文风街1号。
第三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为纪念馆馆长。
第四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充分发挥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功能,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研究、宣传、传承和弘扬李白文化以及地方特色文化,李白学术研究、交流,李白遗址遗迹保护和利用,李白文化宣传教育和推广,博物馆及获评基地建设、管理、宣传,景区旅游服务,李白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品牌建设、产品开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李白文化,向大众传播和普及李白文化和文物知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江油市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纪念馆的组织与行为、纪念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江油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八条 纪念馆下设保卫部、研究部、宣教部、陈列保管部、园林环卫部、产业营销部、办公室。
第九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设立馆务会作为执行管理层。馆务会由馆长、副馆长组成,馆长主持馆务会工作,馆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馆务会应当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依据本馆宗旨,拟订纪念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课题设置,编制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负责本馆日常业务运行、人事、资产管理。纪念馆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是纪念馆业务工作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履行职权,对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11名,采用委派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具体构成如下:
(一)政府机关委派理事2名,分别由纪念馆举办者、其他上级行政部门委派;
(二)江油市李白纪念馆员工理事2名,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其余一名理事由江油市李白纪念馆职工推选产生;
(三)社会人士理事7名,由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志愿者代表、教育界人士等组成。首届社会人士理事由江油市李白纪念馆邀请,经市文广旅局确认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应召开换届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并报市文广旅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为非领薪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社会人士理事履行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补贴,可在理事会运营经费中列支。
理事任职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热心文博公益事业;行业资历良好,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理事权利: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按时参会;不得泄露本馆涉密信息;不得利用理事身份谋取不当利益;客观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机关委派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出现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健康原因不能履职、违法犯罪等情形,经理事会表决,按原产生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渠道增补。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纪念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监督规划与计划执行;
(三)审议纪念馆财务预决算,监督经费使用;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审议理事任免;
(五)沟通协调纪念馆与社会各界关系,争取社会支持;
(六)按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重大事项专题报告,需备案或批准的决议按程序报送。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基本规则: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一般事项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并归档保存。理事对表决事项投反对票且该反对意见载入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对应决策责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详细议事流程、配套管理按照《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纪念馆财务运行及理事、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对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上级行政主管单位1名,本单位党组织代表1名,本单位职工代表1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召开换届大会选举新一届监事会,并报市文广旅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不得泄露纪念馆涉密信息,不得利用监事身份谋取不当利益。委派监事辞职需经委派方同意,职工监事辞职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权利: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监督理事会、馆务会履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监事义务:遵守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涉密信息;不得利用监事身份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监事会可按原产生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监事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补齐。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江油市李白纪念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的合规性与效益,检查财务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及江油市李白纪念馆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年度监督报告及重大问题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基本规则: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一人一票;一般事项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详细议事流程及配套管理按照《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监事会章程》执行。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纪念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的复核。
第三十一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纪念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三十四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纪念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二)本馆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章程现有内容不相符的;
(三)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修改章程,应当由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理事会审议形成章程修改决议;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江油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再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属于整体性修订的,发布完整新版本;仅局部条款调整的,可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正案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予以撤销;
(二)发生分立、合并;
(三)因其他法定事由应当终止。
本馆申请注销登记前,由理事会在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
本馆终止时,全部藏品、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博物馆接收保管,藏品文物不得用于清算偿债。除藏品文物之外的剩余国有资产,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清算完成后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记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江油市李白纪念馆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正式印发之日起生效。